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為明確規範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各類訓練班期主辦單位(
    以下簡稱主辦單位)於本署訓練中心(以下簡稱訓練中心)辦理各類
    訓練班期時之權責分工及應注意事項,以確保訓練順利實施及落實訓
    練中心學員生活管理規定,並保障學員受訓權益,特訂定本規定。
四、其他注意事項:
(一)訓練使用之文具、筆記本、結訓證書用紙、飲用水、酒精相關等用
      品,主辦單位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、請購核銷及點收。
(二)訓練地點之設備操作,應由主辦單位派員負責,並配合訓練中心人
      員指導,如有增加電氣、電子儀器或器材需求,應徵得訓練中心同
      意,並於開班前安置,訓練中心不負保管責任。
(三)訓練地點佈置或張貼海報,應在訓練中心指定地點為之,不得擅自
      張貼或豎立;借用設備或物品,應自行搬運,上課結束後,應立即
      歸還及恢復原狀。
(四)訓練課程期間,訓練中心供應冷、熱開水,另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
      護署紙杯減量方案,應提醒學員自備飲水杯。
(五)駐班人員應要求學員衣著整齊,不得穿著拖鞋進入餐廳及訓練場地
      。
(六)訓練中心嚴禁飲酒,違規或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者,應由主辦單位函
      請服務機關辦理懲處,並予以退訓。